“法官,戀愛期間她的大事小情我都出力了,當時也沒提過讓我還錢,反正這錢我不該還,這算她贈與的。”馬某說道。近日,靈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“不平常”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,該案雙方當事人為戀人關系,分手后,原告女方要求被告男方返還戀愛期間借出的19萬余元,而被告卻以對方贈與為由不愿返還。
■案件回放:
原告莫某與被告馬某相識時,馬某做煤炭生意,經濟狀態良好,在與莫某戀愛后出手大方,對莫某提出的任何要求都盡力滿足,毫不吝嗇。
但好景不長,兩年后馬某的生意出現意外,現金流不足,多次請求莫某幫幫自己,莫某出于兩人的戀愛關系及考慮到馬某以往對她的付出,先后將19萬余元轉給了馬某。但馬某的生意仍然每況愈下,不僅一直沒向莫某還錢,兩人還分了手。分手時,莫某要求馬某寫下19萬余元欠條,而馬某認為這錢是雙方戀愛期間莫某贈與他的,堅決不寫欠條。多次爭吵無果,莫某便將馬某起訴至法院。
調解過程中,法官耐心聽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,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,認為雙方這種情況屬于借貸關系,這筆錢莫某可以要求返還,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。
“法官,當時我是通過銀行給他轉賬的,這里有交易明細。”莫某拿出了銀行的轉賬憑證,還有馬某借錢時二人的聊天記錄等,可以證明民間借貸成立。
“親兄弟還要明算賬,戀愛期間發生資金往來也不影響雙方建立合法的借貸關系,所有的轉賬借款都應當予以歸還,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。”
在法官的勸說下,馬某知道這筆錢是必須要還的,便承認當時確實拿這些錢做生意了,承諾分期還款。
考慮到兩人曾經的關系,莫某同意了馬某分期支付借款的提議,且放棄了借款利息,雙方達成了和解。
■法官說法:
談戀愛期間轉賬的錢,是否需要返還,取決于轉賬的性質以及雙方的約定,往往分三種情況區別對待:
一是贈與性質的轉賬。民法典第657條規定:“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”這種情況下,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。在戀愛期間,一方為了表達愛意或增進感情而進行的轉賬,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、特殊節日贈送的禮物或財物,以及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(如“520”“1314”等),一般認定為贈與關系,受贈一方無需返還。
二是借貸性質的轉賬。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明確的借貸關系,且轉賬時雙方都有明確的借貸意圖,那么這些轉賬就可以被認定為借貸。在這種情況下,轉賬的錢是可以要求返還的,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,如借條、聊天記錄等。
三是附條件贈與的轉賬。民法典第158條規定:“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,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。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,自條件成就時生效。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,自條件成就時生效。”金額較大或者較為貴重的禮物,若當事人雙方明確該贈與以締結婚約為目的,那么該贈與應視為“附條件的贈與”,雙方分手后導致贈與條件不成就,贈與一方可請求接受贈與方予以返還。其實最典型的是彩禮問題,如果最后男女雙方未達成結婚目的,或結婚不久即離婚,則受贈方應當分情況予以返還。
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,情侶在轉賬時要注意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。( 首席記者 馬濤 通訊員 王靜怡)